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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汽车租赁是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

2021-09-11 10:12:36

呼和浩特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,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、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,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这是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定位。

1998年,原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曾制定发布联合规章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。但是2004年施行的《道路运输条例》不调整汽车租赁经营,到2007年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废止,失去了国家层面的管理依据。

2011年,交通运输部发布《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交运发〔2011〕147号),但那并不足以成为行业管理依据,文件要求“各地要结合实际,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,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”。

确实有不少地方将汽车租赁纳入到地方性法规“道路运输条例”,如广东、江苏、浙江;还有不少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“汽车租赁管理办法”,如北京、重庆、昆明、长春。

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够统一,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,特别是行业的规模化、网络化。

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管理提供了依据。不过,这个管理“依据”的位阶不够高,只是部部门规章。而且规章的制定依据也不够硬。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解读,制定《管理办法》的依据是交通运输部呼和浩特汽车租赁价格“三定规定”。查了国办发〔2009〕18号文件,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内设机构道路运输司(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)“承担…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”。

在《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阶段,就有个叫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的分支机构网约车分会提出,《管理办法》“缺乏上位法依据”,因而“特别建议暂缓出台”。这个分会从一些会员单位的利益出发提出的意见,自然阻挡不了交通运输部履行职能。但是,要让这些杂音彻底消失很困难。

明确了办法的适用,但范围有点窄:《管理办法》第二条第二款对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”下了定义: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,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,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。”这就把《管理办法》的适用限定在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范围内。这个范围有点狭窄。

如果说国办“三定规定”授予交通运输部门汽车租赁管理权,那是包括了对所有类型汽车的租赁经营活动的,而《管理办法》只规范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的租赁经营。那么交通运输部是否还会对“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”以及货运车辆的租赁制定规章?

如果不再制定,那除了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呼和浩特汽车租赁哪家好,其他汽车的租赁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。这是个客观存在的市场,而且估计不会因一部部门规章出台就引起“合规化”自我调节。交通运输部门将如何全面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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